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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王某因无心照料,将自己饲养多年的一只狗遗弃了。后来,同村村民李某在一次回家途中,被一只突然蹿出来的流浪狗咬伤。经大家指认,均称是王某以前遗弃的那只狗。
李某于是找到王某讨要医药费,但王某称他已经将这只狗扔掉,并以自己对这只狗不再管理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随意将自己饲养的狗扔掉,没有妥善处理,造成对李某的人身损害,王某应当承担对李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如果王某拒不赔偿,李某可以申请人民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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