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交往多年的女朋友准备结婚,但婚房让陈先生费尽了心思。因不具备在北京购房的资格,思来想去,陈先生想到了借名买房。他与好朋友张某协商,决定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陈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余款以张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张某未支任何购房费用。房屋于2014年取得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张某名下。房屋交付后,陈先生夫妇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15年初,陈先生突然收到张某发的律师函。张某声称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上述经济适用房,因朋友关系一直让陈先生居住,现在自己要用房,要求陈先生腾退房屋。陈先生很是吃惊,认为都是自己缴纳的各项费用,张某没有出一分钱。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属于陈先生还是张某呢?
法律解读
本案中涉及借用他人名义取得经济适用房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屋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房屋,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借名购房的出现,会使得原本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而本应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人的住房条件却没有得到改善,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具体到本案,陈先生自身不具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借用张某的名义来购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陈先生不能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当然,陈先生的购房费用和其他损失可以向张某主张,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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