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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是一家工程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双方在姜某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约定:姜某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到与工程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支付工程公司违约金3万元。
后工程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姜某负责该施工合同中电气软件的编程及现场调试。工程未完成,姜某向工程公司提出辞职,并迅速与另一家化建公司(系与工程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工程公司遂起诉姜某,认为其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未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导致工程未按时完成,工程公司被建筑公司扣款6万元。工程公司要求姜某赔偿造成的损失6万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姜某作为工程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在负责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工程期间,未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是自行离职且没有办理完工作交接,即使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证明其损失完全由姜某造成,但姜某匆忙地、不负责任地“跳槽”显然是不当的,应该对单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姜某的行为与工程公司的损失有一定的关联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姜某离职到与工程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企业,违反与工程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姜某赔偿工程公司5000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法律解读律师提醒
“跳槽”是劳动者职业选择自由的体现,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离职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但“跳槽”时,劳动者仍有以下几项法律义务需要承担:
1.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试用期外,劳动者离职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意味着劳动者离职无须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无权限制劳动者职业选择的自由,但劳动者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用人单位进行人员、工作调整的合理时间。
2.工作交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将办公用品交还,将工作相关文件移交给接替人员等。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特定情况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恣意约定各种形式的违约金的行为被明令禁止。但仍有两种劳动者离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第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劳动者承担的培训费用;第二是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如违反该条款,应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由双方约定,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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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有义务员工跳槽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