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击】
邱某和李某结婚后,邱某的妈妈生怕儿子吃亏,便多次暗地里告诉他要以自己的名义控制财产,要保留自己的工资收入和年底奖金,最好再去公证处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
李某知道后很不高兴,她不是为了钱财和邱某结婚的,对婚姻也坦诚,却没想到婆婆的做法如此令人寒心。更让李某没想到的是,这只是一个开始。婆婆很快变本加厉,要求李某交出财产,全部由邱某保管和处分。李某对婆婆剥夺自己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十分不满,婆媳之间也由此爆发了一次激烈的争吵。邱某在这场婆媳大战中始终保持沉默,让李某对这个家庭彻底绝望,她决定结束这段婚姻。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协议离婚,一个好端端的家庭不欢而散。【法律解读】
本案中,婆婆剥夺儿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是不对的。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对所得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3)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4)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5)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体现在:(1)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3)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处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分行为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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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9 总第7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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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有权剥夺儿媳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