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击】
2013年,李成(化名)的女儿考上了一所名牌大学,一家人都非常高兴。在开学前不久的一天中午,李成在家里摆了八桌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席间,前来贺喜的王强(化名)给了5000元贺礼,在所有来宾之中最为慷慨大方。为对王强表示特别感谢,李成格外殷勤,施展出各种手段劝酒,希望王强喝好。
46岁的王强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虽然平时不太会喝酒,但盛情难却,只好硬着头皮一杯接一杯地往下喝。喝着喝着,王强突然手脚瘫软,一下趴在桌上,并且喘气不匀,小便失禁。
一看王强情况不好,大家赶紧叫来了救护车。不幸的是,王强在送往医院途中就死亡了。后经法医鉴定,王强血液中酒精合量极高,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王强的家属请求法院判李成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王强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导致的损害应负有主要责任。李成劝酒,造成王强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李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律解读】
这个案例争议的焦点是:李成的劝酒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在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人的行为,二是损害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案中,李成实施了劝酒的行为,造成了王强酒精中毒进而死亡的后果,况且两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李成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却存在过失,即明知道王强不胜酒力却还频频劝酒,主观上对王强醉酒的后果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李成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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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致死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