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齐凯娜)区检察院近日提起公诉的夏某某合同诈骗罪获判,夏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0元。
2014年12月,延庆某村村民夏某某隐瞒房屋非自己所有的事实,用从街头购买的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从村委会骗领的“住房证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从张某某处骗得“购房款”18.2万元。
近年来,涉及农村房屋交易的诈骗案件呈多发趋势。一方面是由于犯罪分子一时贪念或存在侥幸心理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由于广大村民对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导致掉入了诈骗的陷阱。本案中夏某某骗得“购房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合同诈骗罪的涉案款物不属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换言之,由于夏某某无偿还能力,被害人的被骗款物难以追回。
检察官提醒: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国务院曾出台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实践中,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及房屋买卖难被法律认可。在涉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交易的犯罪中,处于弱者的一方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追偿难度比较大,难以缓解因物质损失造成的影响。目前,北京部分远郊区县拆迁工作正在开展,部分人因有利可图,任意转让、买卖宅基地或房屋,给交易对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或存在侥幸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身处法治国家,应更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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