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中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取得的房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安置房。近年来,我区为改善百姓生活条件,顺应城市开发建设,先后实施棚户区拆迁、旧村改造拆迁等多项拆迁安置惠民工程。随着大批安置房开工建设并集中交付,区法院受理的安置房纠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经调研发现,安置房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权属不确定性、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保障有困难、集中交付后一家多套房屋现象普遍、房屋具体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安置合同主体变更存在限制等五大特点。对此,为化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安置房纠纷,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区法院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
一是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区法院先后十余次前往各个安置小区,通过普法宣传、社区巡回审判、法治小故事宣讲等多种方式向群众提示安置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醒居民充分考虑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二是加强案件调解释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由于安置房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人身性,在办理交付、腾退、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一般只针对被拆迁人,所以如果被拆迁人不积极配合,就极易给购房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区法院在处理涉安置房案件中重点加强调解释明工作,将委托调解、诉前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全面、多元、深入地调处纠纷,尽最大可能促成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使其减少诉累,降低损失。
三是加大对违约违法行为的规制力度。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单方违约的当事人,区法院通过判决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式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中介实施违规、违法居间行为,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典型案例
案例一:卖房人一房多卖,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高某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房选房协议,将一套三居室安置房通过不同的房屋中介公司先后卖给4名买房人。因一房四卖涉嫌诈骗,高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名买房人要求交付房屋的诉请,不可能全部得到支持,加之高某已将售房款全部挥霍,对于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买房人来说,若高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损失将很难得到弥补。
法官说法:门头沟区的大部分安置房现在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在住建委登记备案,买房人也无法办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安置房是否已进行交易、有无设定抵押、房屋权利人是否发生变更等情况无法得到查询、核实,有些卖房人便借此凭借手中的征收补偿协议对安置房进行多次出售。有的买房人希望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卖房人已挥霍部分购房款,并没有实际的赔偿能力,甚至有些卖房人下落不明,购房款也无法追回。
案例二:卖房人因房价上涨反悔,拒不交房拒不过户
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取得的一套三居室安置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刘某已支付购房款90万元。后李某得知其楼下的邻居以118万元将同样房型、面积的房屋出售,便与刘某商量希望提高房价至118万元,遭到了刘某的拒绝。此后,刘某多次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但李某明确拒绝,坚决要求解除合同,仅同意返还刘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刘某无奈选择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讲法:当前随着房价持续走高,有些卖房人在出卖房屋后违背诚信,为谋取更高经济利益,想尽办法解除合同或者以不配合交房、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威胁要求加价。在买房人购买尚未选定或尚未交付的安置房时,卖房人甚至会以根本不选房或者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来阻碍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买房人在房屋买卖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后,对卖房人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只能一味忍让。即使法院判令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但由于安置政策及个案实际等种种因素,买房方的损失很难弥补。
案例三:第三人占据房屋拒不腾退,实现入住障碍重重
李某将一套安置房卖给了胡某,随后胡某又将房屋卖给了乔某,乔某支付了100万元购房款,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在乔某打算入住房屋时,却发现有三名杨姓兄弟在房屋内居住,乔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从房屋内腾退。法院经审理发现,诉争房屋原来是三名杨姓兄弟母亲的安置房。母亲去世后因家庭内部问题,房屋产权变更为了李某,李某又将房屋出卖给了胡某。三兄弟对房屋权属变更为李某一直有意见,家庭矛盾逐步升级,便通过占据房屋的方式阻碍出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三兄弟腾退房屋,可在该案即将进入执行阶段时,案外人梁某一家又强行住进该房,乔某又不得不起诉梁某一家腾退房屋。乔某为实现其入住所购买的安置房付出了巨大的诉讼成本,目前仍在外租房居住。
法官说法:在房屋征收取得利益后,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员间利益分配问题,安置房被一人出售后,被征收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或共同居住人因家庭内部矛盾有时会以房屋买卖侵犯了其经济利益或居住权为由,强行占据涉案安置房,阻碍房屋买卖协议的履行。导致买房人交了购房款无法入住,不得不卷入卖房人家庭纠纷之中。
法院倡议:
安置房的交易存在极大的风险,但只要强化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交易行为,还是可以从源头上避免损失。区法院倡议:
(一)被拆迁人在家庭内部成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产权尚未清晰前不要对安置房进行处置,一方面避免交易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避免因出售导致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二)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出售安置房的,公民可以通过政府回购平台进行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有购房需求的公民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明晰的房屋。
(三)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行业规范的落实和执行,强化行业内部监督,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对违法从事居间活动的中介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维护市场交易稳定规范。
安置房买卖有风险 老百姓置业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