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待业青年孙某应招到某建筑工程公司接受安装光管操作考核。由于考核现场有多人围观,孙某虽然操作技术熟练,但因为心理紧张导致操作失误,致其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长斜形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即送其到医院救治。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已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医院给孙某作螺丝钉内固定术,要求其一年后回医院复查,摘除内固定物。孙某因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而陷入困境,生活无着落。他认为自己是在被考核时受伤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应列入工伤保险范围,招考公司应支付本次和摘除内固定物所需的医疗费,并发给工伤医疗期工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以及住院伙食费补贴等工伤待遇。该公司则认为孙某是待业青年而非其单位职工,不应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这件事情该怎么解决呢?孙某的情况属于工伤吗?
法律解读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招用新员工时,往往会要求应聘者进行一些实际的操作,如操作机器设备、驾驶机动车等,以确定该应聘者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技能。这样就会经常发生应聘者在应聘过程中,应单位要求进行实践操作的情况。但一些应聘者因为心理紧张或者技术不熟练,导致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受伤。
那么,在招聘考核时发生伤亡算工伤吗?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工伤。在招聘考核时,因为应聘者尚未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此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对于这类伤亡事故,处理上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的规定处理。由于孙某应招考核时,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没有被正式招用,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事故,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应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虽然企业招聘考核时发生伤亡不算工伤,但这不是说企业对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企业招聘进行操作考核时,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求职者蓄意制造事故及自杀自残,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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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考核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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