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是老人们的心头大事,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养老模式和思维受到挑战,各种缘由产生的赡养纠纷也纷纷涌入法院。其中,因财产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的赡养纠纷占比较大,尤其是进行拆迁或出现潜在拆迁利益时,老人子女纷纷拿家产分配说事儿、较真儿,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纠纷难以化解,“养老”成了难题。近年来,区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认真研判,汇聚力量,依靠老年人所在村(居)委会、司法所等基层组织协调帮助,现场开庭、入家入户开展调查,尽最大力量帮助双方当事人缓解家庭矛盾,解决赡养问题。
一是结合案件特点,多重举措关怀老人。积极探寻案件规律、特点,结合个案情况对赡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处置。对于年纪较大(一般为七十岁以上)的案件当事人,本着司法便民的原则,主动联络,上门了解案件各方面状况。在确定老人思维、意识清醒,能够正常表达自己观点的基础上,通过与老人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方法,发现其内心的真实意愿。同时,注重了解与赡养纠纷相关的其他家庭问题,厘清矛盾发生根源,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修复家庭关系。
二是充分释法析理,积极消解子女心结。从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始,即与通常作为被告的子女进行释法析理,告知赡养父母这一法定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通过对《婚姻法》、《物权法》等具体法律规定及后果的释明,帮助子女了解老人对家产分割的相关权利,使其形成“赡养与家产分割无关”的概念,通过全程、全景式说理,将其心结更多地消化在庭审之外。
三是调解贯穿诉讼始终,促进案结事了。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老人限于自己的法律认知能力和诉讼能力,提出的诉求和实际诉求往往存在一定偏差,打官司的目的也存在“争一口气”的情形。而子女虽然看似坚决“断绝来往”,但心中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的“柔软”一般不会完全置年老的父母于不顾。针对这一特点,区法院全面开展调解工作,从立案开始就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倾听其诉求和困惑,给予专业的回复和建议,并通过“冷处理”、“促倾诉”等方法,帮助双方化解纠纷、弥合家庭关系,实现案结事了。
法院倡议:
贾某和贾某妻都已是耄耋老人,贾某瘫痪在床,不能说话、意识不清;贾某妻行走不案例一便,生活起居亦需要人照顾;六个子女与贾某夫妇因分割家产存在争议,进而累及对老人的照顾、赡养。后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六个子女每人轮流回家照顾一个月。然而,大女儿、二女儿因种种原因并未按协议履行,导致贾某夫妇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故而贾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六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
法官讲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由于存在二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赡养纠纷之中又存在家庭财产纠纷,法官组织在二原告居住地的村委会开庭审理,并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经过充分调解,双方表示赡养问题一切听从法庭判决。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各200元生活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李老太有子女六人,因家庭琐事,子女同其关系紧张。后李老太起诉二子女赡养纠纷,要求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200元,在立案后又追加其他四个子女作为被告。庭审时,李老太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要求赡养案例二费每人每月均为300元。经过法院耐心调解,详细释法析理,李老太最终选择撤诉。
法官讲法:赡养问题并不仅仅指赡养费的多少问题,子女对父母的感情慰藉同样重要。在本案审理时,法院发现李老太对赡养费用的要求并不高,经过庭前走访、谈话,最终发现李老太的真实诉求是“争一口气”,让“孩子们多回家看看”。而其子女经过法官的教育,也表示会尽量多回家看望李老太,并将赡养费及时送到。
法官提醒: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老人、子女或各有对错,但是老人们在调理家庭关系、化解家庭矛盾,确定赡养等方面问题上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结合当前赡养出现问题的诸多诱因,区法院着重对老人提示以下三点:
第一,分割财产要谨慎,否则可能影响养老的主动权。财产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但是许多老年人由于“重男轻女”、“偏爱”或是各种各样的原因并不能“一碗水端平”,加之过早的处分“公示”,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就极易发生矛盾纠纷,导致老人的赡养出现问题。故而,分割财产要慎重、适时,综合考虑之后再做出决定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二,不能搞分家和养老“二元论”。很多老人在“重男轻女”这一“指导思想”下,提前分家,把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都分给儿子,认为儿子才是家族的未来,女儿则是“泼出去的水”。但是,在自己需要赡养的时候,却又要“知法”、“用法”,拿法律说事儿,以儿女都有赡养义务来要求女儿,最终导致赡养成为问题。上述现象应当杜绝,父母应一视同仁,不要区别对待,从根源上促进家庭和谐,防止赡养出现问题。
第三,坚定信念原则,不要偏听个别子女抱怨。一些案件中,老人的养老并不存在问题,自己有收入,也够花,不需要人照顾,但因家产、照顾老人攀比心等原因,个别子女唆使父母起诉其他兄弟姐妹,加剧家庭矛盾。处理“家务事”的过程中,老人应当坚定信念,有自己的原则和想法,对于有情绪和有其他想法的子女进行疏导教育,居中调和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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