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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自2010年4月1日起到某公司从事柜台销售工作。到岗后经与店长口头协商后确定,孙女士每月的收入与自己的业务量挂钩,多劳多得。该公司没有与孙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孙女士因为打折销售问题与店长发生矛盾,于2014年1月4日书面提出辞职。孙女士想知道的是,能否以公司未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自入职至辞职期间近四年时间的双倍工资?
确实,《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到2011年3月31日后,双方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0年5月1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2011年3月31日共
法律解读
计十一个月期间的两倍工资,而不是要求支付自用工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间的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同时《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孙女士2010年4月1日入职,2011年4月1日起视为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孙女士主张2010年5月1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2011年3月31日共计十一个月期间的两倍工资,其诉讼时效应该于2012年3月31日到期,超过这一日期主张双倍工资,劳动仲裁部门很有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条时,其仲裁时效根据起诉时间确定。例如孙女士2011年9月起诉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部门认为其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仲裁时效已过,只能支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虽然如此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但这里要特别提醒劳动者,一定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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