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房浩)为充分发挥信访函询和信访谈话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区纪委印发《关于信访函询和信访谈话的管理办法(试行)》,对实施信访函询、谈话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一是界定适用范围。明确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等须实施谈话函询;明确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问题较少、情节简单的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明确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的,不能列入谈话函询处置。
二是规范组织实施。根据被反映对象职级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呈报审批和组织实施流程。对于信访谈话的实施,区委管理的正处级领导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谈;区委管理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或室负责人主谈;其他人员由室负责人或指派人员主谈。为进一步规范组织实施各个环节,区纪委同步制定了《信访函询谈话流程图》、《信访谈话办理单》、《信访监督办结呈批单》等配套文书。
三是突出纪律要求。明确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检举对象及其他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如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泄密、失密,将严肃追究责任。要求区属纪检监察组织每季度向区纪委报送信访函询、谈话的实施情况,加强督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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