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破解“执行难”已经成为全社会都共同关注的问题,执行工作也是广大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区法院按照执行工作“一性两化”的科学规律,探索推行“1+N+X”信息化执行团队工作模式,依托执行信息化工作网络和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发挥,通过团队化办案模式狠抓执行工作质效,向“执行难”宣战。
统一指挥、联合执法,突出“门法执行力度”。改变执行法官单打独斗的工作方法,在重大执行活动中,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对人员、警力、警车的调度安排,各个团队广泛参与,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媒体记者到场见证,对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产生极大威慑。2016年上半年,区法院执行局已经组织十余次集中执行,效果良好。同时,进一步加大与公安、银行、铁路、民航等机构在信用惩戒、人员查控、追究拒执罪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力度,凸显了区法院打击拒不执行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快速反应、高度集约,突出“门法执行速度”。改变“一执一书“单线推进的工作模式,执行团队内部实现精细分工和紧密衔接,确保同一时间多个事项、多件案件同时办理,内外勤搭配,通过网络查控与人工查控相结合,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同时,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将房产、土地、车辆、工商、地税等共性事项集约办理,减少执行团队路途消耗和时间浪费,进一步提升执行效率。上半年,区法院执行局在结案量上升36.5%的情况下,案件平均执行时间下降了10%。
全程留痕、及时公开,突出“门法执行透明度”。执行团队通过单兵、执行记录仪、手机APP将执行过程全程留痕,将案件的重要节点主动向当事人推送,确保当事人了解案件进程的渠道畅通。对于有财产案件,及时组织变现,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对于无财产案件,及时通过谈话告知当事人财产查控情况,主动询问执行线索,征求当事人对终结本次程序结案的意见。同时,确保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查阅、复制执行卷宗的权利,让群众充分了解、理解执行工作,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胡某擅自在自家原有防盗门外延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在法院判决拆除后依然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对其多次作思想工作无果后,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决定强制执行。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充足的办案人员和警力参与强制执行,并邀请人民陪审员和媒体记者现场见证。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配偶躺倒在地,声称有病,欲“耍赖”阻碍执行。执行法官及时将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控制并带离现场,保证工程队依法将外延楼道内违建的防盗门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其银行账户中扣划。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四条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外请施工单位进行强制执行的,所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的规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区法院通过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有足够的人力、警力对执行现场的突发状况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案例二: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执行中,根据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有存款80万元,执行团队的法官助理和司法警察立即前往扣划,在现场操作时,发现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从80万元减少到16万元。按照执行法官的指令,法官助理通过调取明细查明被执行人将存款转至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执行团队及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农业银行账户进行了网上冻结,并立即赶往中国农业银行对控制账户进行扣划,包括本金、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在内的130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金钱债务的,法院有权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扣划措施。采用团队化办案方式,执行团队有足够的人力、精力对发现的执行财产进行及时控制,避免财产流失或转移。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某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立案后,执行团队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该商贸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上述情况,执行法官在立案后15天及时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调取执行卷宗材料,并以相关材料为证据起诉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在执行过程中,在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前,法院必须通过各级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团队化办案方式能及时完成必要的调查措施,保全证据材料,并主动对申请人公开,便于其进一步行使其他诉讼权利。同时,案件终本后,不代表免除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一旦申请执行人或者法院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执行。
法官提示:
1、注意防范商业风险,正确对待执行不能。并非所有的案件胜诉方,都可以通过法院执行实现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经过法院的全面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该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因此,在进行商业交易前,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公开网,查看交易对象的涉诉、涉执以及失信信息,评估交易风险。可以在交易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在诉讼阶段进行诉讼保全,防止对方提前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能。
2、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避免惩戒影响。诉讼各方应当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避免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如果进入执行阶段,很有可能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贷款、招投标、消费、出行出境等进行全面限制。即使在执行阶段主动履行或者被动履行了义务,在征信机构还是可能有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日后的生产生活。如果被发现有财产转移的行为,那么被执行人就要面临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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