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小军想带着心仪的女孩去西餐厅就餐,借机向女孩表白心意。可是当他们走到西餐厅门口时却被门卫拦住了。西餐厅的门卫表示,小军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按照餐厅的规定,不能进入,请其整理好仪容,改日再到该餐厅用餐。
原来,在西餐厅贴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店堂告示。尴尬至极的小军认为,自己当时的穿着虽然随意,但干净整洁,西餐厅的这种做法严重损伤了他的自尊心,让他在心仪的女孩面前丢尽了面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西餐厅门卫赔礼道歉。门卫说自己在按照餐厅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没有侵犯小军的权利,拒绝道歉。
小军不想在姑娘面前太失风度,没有继续争执,但回去后依然很郁闷。西餐厅到底有没有侵犯小军的名誉权呢?
法律解读
该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公民的名誉权,解答的关键在于判断餐厅门卫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案例中,西餐厅门卫并没有公然贬损小军的人格,也没有侮辱诽谤他,虽然依据西餐厅贴出的“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把他拦挡在了门外,但并没有对小军的名誉产生任何影响,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小军的名誉权没有受到侵犯,不可以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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