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屈媛)近日,区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韩某与被告刘某、郭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2012年,原告韩某购买被告刘某位于门头沟区的一套楼房,装修并入住(时因韩某购房资质问题未过户)。后双方发生争议,二人之间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有效。原被告双方在4年内围绕房屋合同效力及过户问题针锋相对,购房资格、房屋产权状态等均有变动,致使多次诉讼。
2012年4月13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门头沟区的一套楼房A房,售价136万元,允许原告方分3次付款,目前大部分购房款已支付,还剩尾款5万元约定于房屋过户当天支付。
经查,A房屋本身系北京某集团公司分配给刘某父亲(公司职员)的优惠购房资格,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方尚未取得产权证,直至2013年11月初,被告刘某取得房屋权证。
2013年底,原告韩某在被告刘某取得权证后遂起诉刘父、刘某、某房屋交易中介公司,要求办理过户。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概因原告韩某在购买A房时,名下尚有两套房屋,不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但双方买卖合同经审理被认定为有效。
2015年2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一审法院驳回,刘某上诉(后撤诉)。2016年6月14日,刘某与郭某签订主债权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刘某向郭某借款100万元,并就诉争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
2016年7月,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发现房屋上有抵押,认为刘某在明知房屋已经卖给自己、合同经诉讼被确认有效的情况下,还对房屋进行抵押,系恶意串通,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应属无效,故起诉要求确认卖房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抵押无效。
刘某和郭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刘某和郭某表示,二人之间的借款和抵押是真实的,郭某并没有恶意,不存在恶意串通。其中,刘某律师在接受法庭询问时曾表示“抵押权人没有去看过房,也没有要求去看。”“被告抵押房屋是为了借钱,开公司做生意。”
郭某亦称“房子没有装修的时候看过房,办抵押时因为有房本没有看房,刘某没有说过房子在诉讼。”
上述说法遭到原告方质疑:“此前诉讼查明2012年6月19日房屋已经交付韩某,而2013年底刘某才取得房产证,刘某拿到房屋实际是用韩某的钱和自己的资格购买的,其自拿到钥匙后就交给了韩某,郭某不可能看过房”
而被告刘某则辩称:“不愿意履行合同,并不代表房屋抵押是恶意串通。”法院依职权,对刘某和郭某之间的主债权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7月8日,张某某将100万元转入郭某账户,郭某于7月10日和7月13日分两笔,将100万元转给刘某,刘某于7月15日转给李某某(刘某自称为其合伙人),李某某于7月18日又转给张某某。也就是说,100万元的所有人,从最开始的张某某,几经账户流转,最后仍归于张某某。
区法院为查明事实,切实保护各方利益,决定本案由民事审判庭主管副院长安辉担任审判长,同一名法官、三名人民陪审员组成“2+3”五人合议庭审理模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阅历丰富等特点,查明案件“真相”。最终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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