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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刘某的父亲去世后,还住在同村的刘某为了让自己的母亲王某住得更舒服,出全资在父母的宅基地上重建老宅。房屋建好后,王某一直在老宅里居住。十年后,王某年迈,身体越来越差,最近这几年更是终日卧病在床,由刘某在内的几个儿女轮流照顾着。眼看自己身体越来越不行了,王某希望老宅今后能够归儿子刘某所有,但是刘某的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并不同意,认为这房子是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起来的,理应有他们的份额。老宅的归属权问题成了这一家人的症结。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因此,刘某家老宅子所在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实际审批建房过程中,往往是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居住人一起进行宅基地审批手续。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房屋在分家前为家庭共有财产,除申请建房时家庭成员为未成年人外,修建的房屋应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不能说宅基地审批表上申请人为某某,所修建的房屋就是其个人财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原有房屋经翻建的,原来的共有人与后来参与翻建的人形成新的共同关系,对翻建后的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原老宅系父母所建,父亲去世后,应属父亲的份额发生继承,由母亲和所有的子女共有,后来刘某出资进行翻建,应当考虑适当增加其享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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