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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父亲于三年前去世,留下了六间房子。由于母亲还健在,父亲去世后家里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王女士的哥哥与母亲住在一个院子里,担心自己照顾母亲多“吃亏”,于是提出母亲以后由他照顾,但王女士必须放弃对父母两人房产的继承权,并让她写下了字据。之后该房便一直由哥哥一家和母亲共同居住。没想到不久前王女士的母亲突然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治确诊为脑中风,病情很严重,哥哥以无力独立承担为由,经常找王女士出钱出力。王女士出于孝道,也一直尽力照顾母亲直至母亲去世。如今王女士和哥哥因为父母的六间房子产生了争议,哥哥认为有字据为证,王女士不能再继承六间房屋。王女士虽然心里愤愤不平,但也不太清楚当初她亲手写下的字据将产生何种效力。
法律解读
本案中,王女士签订的字据涉及到约定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和放弃遗产继承权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是不能因当事人的任何约定而解除的,王女士当年签订的字据“不再赡养老人”的约定是无效的。另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当时王女士的母亲还健在,故对母亲的遗产的继承还未开始,王女士做出的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约定是无效的。虽然当时王女士的父亲已经去世,已经符合放弃继承遗产的时间要求,但是根据相关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王女士以不赡养母亲为条件的放弃继承权行为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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