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做出了“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引起了社会的积极反响。全国各地纷纷向“执行难”亮剑,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很多原本对执行工作较为陌生的老百姓亦将目光投向法院,开始凝聚起共识,关注、理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当然,随着老百姓关注的增多,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老百姓常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比如一些赢了官司却没拿到钱的案件当事人,抱怨遭遇“法律白条”,认为都是“执行难”造成的;一些老百姓对案件执行过程不甚了解,遇到问题就手忙脚乱;还有一些老百姓甚至对案件执行的概念都有混淆,不知道如何申请执行,无法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等。对此,区法院从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执行不能”等几个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典型案例,带您走进执行,了解案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维权意识:
第一,什么是案件执行,如何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一般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的活动。生活中,一些当事人赢了官司,但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就需要当事人申请执行。申请时,当事人携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通过填写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流程即可执行立案。
第二,什么是“执行难”,为什么会出现“执行难”?“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胜诉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依然难以实现。“难”的原因有多种:一是申请人起诉时,对方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暴力拒执、恐吓威胁执行人员等行为造成“难”题;三是法院自身的因素。比如个别法院消极执行导致执行失范,同时还有执行手段匮乏、执行力量不足等客观原因。
第三,“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有区别吗?“执行不能”通常指在客观情况下无法执行的案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执结。在执行工作中,常存在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以查找等困难。如果法院履职尽责,穷尽手段都无法找到或者“根本就没有”财产,则就不是“难”的问题,而是“执行不能”,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而老百姓有时所称的“法律白条”更多的是指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执行失范的情况,可见实际生活中很多“执行不能”的状况也被混淆成“白条”,需要将此误区消除。
案例一: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不能
2015年,老张因和老李经常在街坊“唠嗑”从陌生人变成“好哥们”。同年底,老张声称“要做生意赚钱”向老李借款10万元。在老张“马上就还款”的说辞下,老李轻易将自己多年积攒的10万元钱借给了老张,后老张生意亏本无法还款,经一审法院判决,老张败诉。因老张不履行还款义务,老李遂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老张生意血本无归,确实没有存款,破旧的老宅是其唯一住处,法院将查明的情况一一告知老李,老李无奈之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本案中,老李在借款时并未深入了解老张具体状况,对老张做生意的风险未认真考虑,仅仅由于“好哥们”“马上就还款”等情况,就轻易借款,进而产生纠纷。后法院按照要求,履行了法定手续,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而被执行人老张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履行能力,案件“执行不能”,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法院全程公开执行过程,也得到申请人老李的理解。
案例二:加强执行力度全面攻克“执行难”
梅某租赁甲村委会集体土地合同到期后依然强占土地、房屋,经法院判决要求梅某腾退强占的集体土地,梅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甲村委会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依法强制腾退过程中,梅某等人不顾劝阻,强行冲进警戒线内,意图阻碍现场执行。法院当场依法将梅某等人带离现场,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法官讲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均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在本案中,梅某等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当
案例三:注重情法结合化解双方矛盾
李某和安某原系夫妻,在离婚后冲突依然激烈,安某不让李某探望儿子,李某不支付儿子抚养费。后安某到法院申请李某给付儿子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数次约传双方,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做工作,后双方决定放下成见,李某每月主动缴纳抚养费,安某主动配合李某探望儿子,一劳永逸,解决了后续执行问题。
法官讲法:《婚姻法》对离婚后探望权和抚养费方面具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安某应当协助李某探望儿子,李某也不能因为无法探望就拒付抚养费。面对婚姻家庭类纠纷,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努力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矛盾化解,实现“情与法”的有机衔接,保障未成年人子女能够拥有一个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最终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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