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刚兵贾冬雪)“不是我不想交罚金,但是一次性拿出两万块钱,我确实没有这个能力啊……”近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监外服刑人员王某某向我区检察院执检部的检察官诉说着自己的苦衷。
2016年4月,王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然而,在判决生效后近半年的时间里,王某某始终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今年8月,检察官在核查法院生效判决的过程中注意到了这起案件。
在审查了该案的生效判决后,检察官找到了王某某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谈话。王某某称,自己生意失败确实无力还款,现在每个月只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年迈的母亲住在敬老院,唯一的女儿还怀有身孕,自己又患有疾病,家庭条件确实困难,真的没办法一次性拿出2万块钱……王某某的一番话让检察官明确了其不缴纳罚金的症结所在,在进一步了解了王某某的收入、家庭和身体情况后,检察官为王某某提出了一个可行的方案,即“分期缴纳罚金”。按照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换言之,分期缴纳罚金是依法履行财产刑的方式之一。
检察官再次向王某某强调了缴纳罚金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缴纳。经过这番谈话,王某某表示要制定一个缴纳计划,每月按照计划实行,定期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
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积极主动作为,深入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责,维护了国家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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