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击】
2004年5月,张玲(化名)与丈夫牛强(化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3岁的婚生女儿牛茜由孩子的父亲牛强抚养。后来,牛强与陈华(化名)再婚,牛茜与他们共同生活,陈华自然成为了牛茜的继母。2008年10月,牛强不幸因病去世。继母陈华不愿继续照顾牛茜,便找到了牛茜的亲生母亲张玲,要求她将牛茜领回抚养,但遭到拒绝。随后,陈华将张玲告上了法院。
那么,生父死亡后,继母能否要求继子女的生母将子女领回抚养呢?【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生父母对子女是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生父母对其子女的权利义务是第一位的。而且,婚姻法中也有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的,无论其再婚配偶(也就是继父或继母)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是否给予抚养教育,均不改变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再婚配偶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本无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该说,继父或继母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形成客观上充当了生母或生父抚养子女的帮手。
如前所述,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基于血缘关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应有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贯彻了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但同时明确了如果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也可以由其抚养,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否则,应由生父母抚养。
本案中,继母陈华不愿再抚养继女牛茜,要求生母张玲将牛茜领回抚养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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