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击】
李华(化名)和刘强(化名)原是夫妻关系,如今却分别以原告、被告的身份对簿公堂。原来,刘强在和李华结婚前,独自承担首付买下了一套一室一厅的小房子,两人婚后共同还贷。后来,两人又想买第二套房子。因为赶上“限购令”,在售楼小姐的怂恿下,两人动起了“假离婚”的念头。于是,刘强和李华签订了一份“房屋归刘强所有,其他财产归李华所有”的离婚协议,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他们的想象发展下去。两年过去了,因为房价的波动,他们暂时停止了买房计划,而此时的刘强已经开始了从早出晚归到夜不归宿的生活,李华多次要求复婚,都被刘强拒绝了。
直到有一天李华在外逛街,看到刘强和一个年轻女子在一起有说有笑,样子十分亲密,李华才恍然大悟。因为对刘强彻底失望,李华想离婚就离婚吧,但是房子你肯定要分给我一份。但在和刘强商量时,他却拿着离婚协议说:“协议里写着房子归我,你没份!”无奈之下,李华将刘强告到了法院,提出双方离婚是“假离婚”,故离婚和离婚协议都是无效的,并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院应该判决被告刘强给付自己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法律解读】
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便是离婚,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解除了。并且,因为双方是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原告方也无法举证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故双方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至于原告提出的共同还贷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就本案而言,因双方已签订协议,并且协议真实有效,故此房应归被告刘强所有。
婚姻非儿戏,对待婚姻一定要谨慎,不要为眼前的利益铤而走险,用自己的婚姻、家庭做赌注。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即成法律事实。离婚后一方若不想复婚,另一方尽管懊悔不已或是觉得自己因“假离婚”而使得自己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受损,却也毫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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