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要为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同时追求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对于老百姓来说,除看到“3·15”有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外,更重要的是期待自身消费权益能得到有效有力的保护,让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嵌入到社会活动的每一天之中。
年年“3·15”年年爆出消费者权益被侵事件,如果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大大小小事儿有一套日常曝光机制,有一套高效管理体系约束市场种种不法行为,抑制市场参与人员失德现象该多好呀!于是,许多人期待天天“3·15”。期待消费者权益天天通过监管制度、规范的执法制度、问责制度得到保护,消费者能时时安心消费、大胆消费该有多好呀。
笔者从媒体获知,去年10月,青岛发生过“天价大虾”宰客事件。今年春节期间,一游客在哈尔滨市某“渔村”吃饭时“被宰”,舆论称为“天价鱼”事件。还知道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业态的市场都有价格失控及消费者被宰事件发生。诸多频发的侵害消费者事件,说明根治市场秩序混乱及诚信缺失的“市场病”还有很长路要走,制止伤害消费者事儿发生任重道远。
如今,社会大众的责任、权利、风险意识越来越强,过去那种服务失范,监管缺位、伪劣假冒商品及广告充斥市场,网络、媒体忽悠消费者,消费者被骗、被坑、被强制消费及糊里糊涂上当等等事件越来越得到约束。但是,在消费领域,不胜枚举的权利侵害、责任缺失、消费风险依然频出。如果管市场的,做销售的,做消费者的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执法守法蔚然成风了,年年“3·15”转为天天“3·15”指日可待。
还须强调的是: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有通行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消费者一旦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千万不要自认倒霉,如果遇到价格欺诈,购买商品的凭证中项目缺失,购买商品存在价格欺诈等涉权利侵害、知情权缺失等情况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的或价格欺诈等,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还可依法申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受侵害的风险。
作为商家诚信守法,公平交易,合法经营,建立良好信誉是基本的职业操守;作为消费者学习掌握更多的消费知识、掌握识别真假能力,让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无所遁形,是基本要求。作为市场监管者及时到位监管,是消费者的基本期待,如此,权利明确,责任到位,风险可控,市场各方的共同利益一定能得到很好地维护。 飞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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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天天“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