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击法律解读
李老汉与前妻生养有阿大和阿二两个孩子。在两个孩子很小的时候,夫妻二人就因感情不和离了婚,阿大由前妻抚养,阿二由李老汉抚养。很快,李老汉与张女士再婚,张女士成为阿二的继母。李老汉与张女士又生育了阿三、阿四两个子女。阿二长大后结婚生子,孩子名叫小戴。
后来,李老汉、阿二先后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现今,阿三、阿四和小戴之间因张女士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小戴认为,自己的母亲已经去世,自己作为她的孩子可以享有对阿二继母张女士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阿三、阿四认为,小戴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戴的母亲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戴的母亲阿二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戴可以代位继承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二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出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阿三、阿四的说法并不成立,小戴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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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是否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