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村里开办了一家小型棉花加工厂,因场地有限,仓库不够用,便在加工厂院内堆放了一堆籽棉。同村的彭某对孙某红火的日子有一些妒忌,又因曾经向孙某借钱被拒而怀恨在心,一直想伺机报复。一天晚上,彭某见加工厂院内没人便从家里拿来一瓶汽油想把加工厂烧毁,但又担心事情闹大被人发现,便把汽油倒在了离棉花垛不远的玉米垛上,想着一刮风便能轻而易举地把孙某的棉花烧了。巧合的是,彭某刚把汽油点燃,喝醉酒的于某走过时顺手就把燃着的烟头扔在了棉花垛上,棉花垛燃起微火。玉米垛的火势也很快便蔓延到了棉花垛上,形成了熊熊燃烧之势,吓坏的彭某赶快打119报警,最终将火扑灭。彭某、于某分别因放火罪、失火罪被依法逮捕。于某的家属认为于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扔烟头会造成棉花失火的后果预计不足,且棉花失火主要因彭某点燃,所以于某不应对孙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他们的理由从法律上讲是否成立呢?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及醉酒能否成为侵权免责的理由。本案中,彭某故意将棉花垛点燃,而于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使棉花垛燃烧,只是因为处于醉酒状态,预见能力下降,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这也是在刑事责任判定中,彭某被判放火罪,属故意犯罪,而于某被判失火罪,属过失犯罪的原因。彭某、于某二人虽然事前没有意思联络,但二人点燃汽油和扔烟头的行为都足以让棉花垛点燃,所以二人应对孙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某处于醉酒是自身的主观过错,不能成为免于经济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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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垛被燃谁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