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中,小亮目睹李某肇事的全过程,因而有作证的义务。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果某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对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实却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则可以作证人。年幼的人,能否作为证人,应根据其智力发展状况,判断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本案中,小亮虽然只有9岁,但如果他对目睹的事实能正确表达,能辨别是非,则应该肯定他的作证能力,允许其作证。
法律解读
李某今年29岁,是一名货车司机。一天傍晚,李某驾驶130货车去采购货物,由于违章超车、车速太快,将顺行的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曹某撞伤。李某见天色已暗,车辆稀少,便将曹某拖到路边树丛中,随后逃离现场。哪知,这一切都被正在树丛中玩耍的9岁男孩小亮看在眼里。案发后,检察机关要求小亮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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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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