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协协商在什么节点开展?
答:对于协商时间,《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是因为政协协商最终是要为决策服务的。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协商,委员的意见建议就能及时反映到决策层面,以便于决策者调整决策、完善决策,如果在决策之后再开展协商,那么协商效果定要削减大半。
问:政协协商都有哪些形式?
答:对于协商形式,《实施意见》既重申了政协章程中的提法,即政协全会、常委会会议、主席会、秘书长会等,又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吸纳了进来并做了细化。这是两种不同的划分方法,一种是传统形式,一种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新形式,两者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不同协商形式。政协年度协商计划中的议题,主要是按最新的划分方法进行归类的,其中专题协商主要是政协全体层面上的协商,对口协商是专委会对着区委和政府某个部门协商,界别协商是界别内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是依据提案内容确定的协商。
问:政协协商的基本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对于协商流程,《实施意见》在篇幅上着的笔墨较多,对协商活动从发起到最后收尾都做了详细阐述。以专题协商为例,主要包括六个环节:一是成立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一般涵盖党派、界别、委员、专家、相关提案人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开展前期调研,形式主要有视察、咨询、听取通报、专家辅导等。三是发送《协商函》,会前根据议题所涉及领域,以书面《协商函》的形式,邀请党政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协商。四是召开协商会议(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根据协商议题分别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采取议政发言、专家指导、领导回应的形式开展协商。五是梳理报送协商成果,根据前期调研成果和协商会上形成的意见建议,以协商意见后附调研报告的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六是追踪协商成果落实,及时向委员通报采纳、落实、反馈情况。其他协商议题流程基本一致。
问:政协协商的成果如何体现?
答:不同协商种类会产生不同形式的协商成果。《实施意见》提出了包括党组报告、协商意见、提案、社情民意、政协信息等成果形式。这些成果本质来说,都是协商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建议或者达成的基本共识。区政协将这些意见建议、基本共识进行原汁原味、不增不减的归纳梳理后,再根据内容分量采用不同形式报送给区委、区政府,以供决策参考,这就是协商成果形成的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判定一次协商活动成不成功或者有没有效果,也不能仅仅以有形的协商成果论英雄。有些协商,不一定立马形成共识,但可以通过交流沟通、释疑解惑,增进共识。然后再通过一次一次充分深入、循序渐进的协商,最终达成共识。这个过程亦是协商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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