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名常年在各建筑工地打工的外地农民。一次,他应聘某建筑劳务公司,在与公司负责人谈到工资待遇时,赵某提出:由于工作不稳定,经常要换不同的单位,对于自己和单位而言,办理社保带来了很多不便。公司能否不办理社保而发现金啊?负责人对赵某说:“如果不缴纳保险,我们可以在给你定的工资标准上加1000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像什么工伤、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你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负责人这番话,赵某挺高兴的。他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小心一点不会发生工伤,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那么,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呢?
法律解读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二是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保障措施。这不仅是职工的权利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不得以自己放弃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更不能同职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社会保险是必须缴纳的。
案例中,能否因为赵某当初同意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就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赵某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社会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被举报到劳动保障部门,该公司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所以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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