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化名)只有一个独生儿子李强(化名)。李强结婚后,杨莉考虑到儿子没有住房,便将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与李强夫妇。现李强夫妻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杨莉就想通过买卖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杨莉不确定这样做是否行得通,不知道李军能否在不告知妻子的情况下把房子“卖”回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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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例中,房子是李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李强的母亲杨莉赠与的,且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与李强一方的财产,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李强夫妻二人对此有平等的处理权,李强想不通过妻子擅自与母亲进行买卖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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