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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刚(化名)2000年在老家生下了第三个女儿,由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经济上无力抚养,谭刚决定将刚生下的女儿玲玲送给他人抚养。2001年,谭刚将孩子送到了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王壮(化名)家,随后王壮到当地公安机关为孩子申报了户口。如今,玲玲已经上初中了,谭刚夫妻认为他们才是玲玲的亲生父母,玲玲理应由他们抚养,王壮无权干涉,至于王壮这些年抚养孩子的费用他们可以承担,于是将玲玲带回家抚养。王壮夫妻十分郁闷,想知道自己能否要回女儿。
案例中,王壮能否要回女儿取决于她是否拥有对玲玲的监护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收养关系一旦合法成立,就不能随意撤销。
王壮婚后无子女,谭刚在征得王壮同意后将自己的亲生女儿送给他抚养,且王壮在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了户口,符合我国关于收养规定的条件,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王壮夫妇依法获得了对玲玲的监护权,谭刚夫妇与玲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即不再享有对玲玲的监护权,玲玲应由王壮抚养。
法律咨询热线:12348或96156(周五)区司法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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