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是依据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中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
中国政府根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规定了中国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儿童在享受国家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遵守社会公德等一系列义务。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少年儿童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儿童的数量庞大,关注儿童成长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对儿童开展科学有效的工作,是社会发展以及人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提高对儿童社会工作的认识,重视儿童教育和发展,关注儿童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以及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一是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二是从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三是从卫生健康角度保障儿童权利;四是从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
目前,在儿童权利保护实践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误区,主要是儿童权利的保护与其他主体义务的不当履行和不履行之间的问题。如:儿童基本权利与监护权的问题。在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以封建社会的“父为子纲”、“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家长式”管理模式行使监护权。在学校中、在社会上也存在着监护主体义务的不当履行和不履行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儿童的健康成长。
在此呼吁全社会和个人,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为国家的发展,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石明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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