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本案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没有事先对财产问题进行特殊约定,那么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双方是否同居,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一些例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则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不论杨大娘和“后老伴儿”的分工如何,二人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应当对财产进行分割。另外,本案中还涉及到夫妻之间相互的扶养义务。虽然杨大娘在身体状况退化后不能再为家里做过多贡献,但是,因为其“后老伴儿”与她是夫妻关系,二人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杨大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尽扶养义务。
杨大娘早年丧偶,无儿无女,10年前嫁了个“后老伴儿”,这个“后老伴儿”和他的子女共同经营着家族企业,每年收入过百万。两人刚结婚时,杨大娘身强体壮,在新的家庭里勤勤恳恳,照顾老伴儿和他的子女及孙辈的生活起居,一家人和和睦睦。但近年杨大娘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已经不能再为家里鞍前马后,“后老伴儿”的子女开始嫌她是个拖累,“后老伴儿”也在子女的怂恿下不再为杨大娘提供生活费用和医药费用,杨大娘住的房子也被停了电、停了暖。“后老伴儿”还起诉至法院提出与杨大娘离婚,并拒绝与她分割任何财产,理由是她这些年没有为家里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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