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汉早年丧偶,与独子徐某相依为命。2006年,徐某与邻村姑娘李某喜结良缘。看到小两口恩恩爱爱,徐老汉高兴地乐开了花。可是婚后第二年,徐某在一次劳动中不幸坠楼身亡。徐老汉被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击垮,导致精神失常。此时,李某没有嫌弃公公,而是一直悉心照料。后来,李某再婚,但仍继续将徐老汉接到家中照料。2013年,徐老汉因病去世,留下一价值3万元的房屋及2万元存款。徐老汉的亲属认为,李某已经再婚,属外人,没有继承资格。那么,李某是否有继承徐老汉财产的资格呢?
本案涉及继承法律关系,解答的关键是作为儿媳的李某是否有继承公公财产的权利。儿媳或者女婿享有继承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儿媳或者女婿丧失了配偶,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还要注意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权并不因为其再婚而消灭。只要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不管其是否再婚,都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的继承权。本案中,李某作为儿媳,在丈夫去世以后,没有嫌弃徐老汉,而是一直对其悉心照顾。再婚后,依然将徐老汉接到家中继续尽孝,完全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因此,李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徐老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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