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屈媛)7月15日上午,北京首例自考替考案在我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让被告人李某代替自己到我区某中学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
当日9时许,李某进入某中学203教室代替王某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考试结束后将李某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情况,李某承认代替王某参加考试。11时许,监考老师报警,李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区公安分局月季园派出所接受审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级考试,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王某就职于某科学技术学会担任文秘一职,为提升学历更好地进步,自2013年始参加多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高自考”),但由于平时工作忙碌,又刚刚生产完,没有充足时间用来复习。李某则在北京某大学在读专升本课程,由于课程并非全日制,因此空余时间较多,加之本次为了“增加自己法律知识”的想法,进而双方一拍即合,出现替考情况。
王某、李某两被告人均有正当的职业和学业,无犯罪记录,此次代替考试犯罪系初犯。“你知道替他人考试是犯罪行为吗?”民警讯问。“之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李某说。无独有偶,王某也表示只知道替考行为是不对的,不知道替考是犯罪行为。
“由于是朋友关系,也没有多想,替她考试也是为了增强我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知识宽度。”李某在法庭上说。
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一直情绪激动,不断抹泪:“我真的知道错了,真的很对不起我的好朋友。”
据监考老师介绍,当天的高自考科目分为上下午两场,上午的科目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下午的科目是《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两场考试均与法律相关。为准备考试,李某花费数月时间复习法律,可惜对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知之不多。“学法者犯法”,令人感到遗憾。
“因为我发现她的样貌跟证件照有些不符,当时没敢确认,就先检查其他考生证件,暂时对她放行了。”监考老师说道。
随后,监考老师又将本应出现在考场的王某的身份样貌与李某进行了比对,确认她并不是王某本人,便将此情况通报了考务办老师。由于不能当场确认李某是否就是代替王某考试的人,因此考务办老师决定待李某考完上午的科目后,再向其核实身份信息。考试结束后,李某被叫到了办公室。面对老师的询问,李某直接交待了其顶替王某考试的事实。“没想到一问,还真是替考的。”老师们说道。就这样,替考的李某露了馅。随后,现场执勤的民警将李某传带至派出所,李某供述了整个替考行为的前因后果,并联系王某。王某于同日下午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对李某代替其参加考试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法庭当庭宣判,一审判决王某、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对两人均处罚金两万元。
宣判后,法官对两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两名被告人明白,此次的罚金两万是属于刑事处罚,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这次是有犯罪记录的,也希望两名被告人明白受到刑罚是很严重的事情,请你们认真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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