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午放学后,初三学生李某、黄某和刘某共同轮值打扫卫生。在分工后,李某与黄某因为最后一角的垃圾谁扫发生争执。李某用手推了黄某一把,黄某也不示弱,拾起脚边木板向李某砸去,李某见木板飞来,一闪身躲过,旁边的刘某却被木板打伤左眼。随后,刘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其左眼失明,伤情鉴定结果为6级伤残。
三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形成了严重分歧。李某家认为应由扔木板的黄某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刘某的左眼致残是黄某用木板打伤;黄某家认为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打架是因李某推人动作激化起来的,没有推人动作,就不会引起打架,刘某也就不会受伤。刘某家认为应由李某和黄某两人各自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为刘某的伤害是由李某和黄某打架引起的。在相互协商的过程中,家长们又认为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因为打架发生在教室里,校方没有及时监管和制止。到底谁的意见是正确的呢?
法律解读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两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李某和黄某打架造成了刘某受伤,二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刘某的共同侵权,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对刘某直接实施了侵害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推人动作激化了矛盾,是引起打架事件发生的诱因,其实施的打架行为与刘某受到的伤害具有因果关系,对该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因李某和黄某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父母应对其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不能预见三人在值日中会有打架行为,不能要求校方对每个值日生进行看管,因此,校方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李某及其父母和黄某及其父母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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