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怀有身孕行动不便,打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中,李某遇到了和自己同一出租车公司的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刘某在明知李某载客的情况下,多次鸣笛,挑衅般快速地超过了李某的车。心里很不服气的李某遂加大油门,又超过了刘某的车,刘某心里更不服气,又强行超过了李某的车……如此反复几次。最后,二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并撞坏了路边的一根电线杆。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属当事人故意造成,不属交通事故。王某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多处软组织损伤,在医院保胎治疗24天,支出医疗费4200余元。在找李某和刘某协商赔偿时却遭到了二人的相互推诿,李某称是刘某的车撞翻了自己的车,应由刘某赔偿,而刘某认为王某是乘李某的车出的事故,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到底谁应当承担王某的损失取决于刘某和李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本案中,王某的损失是由刘某和李某飙车直接造成的。其中,刘某和李某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故意要加害王某的意思,但他们对于王某的损害结果都持有放任的态度。这也就说明二人在主观上具有加害王某的共同间接故意。而且二人的共同加害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飙车。因此,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李某和刘某都应当承担王某的损失。那么,二人承担的责任应如何分配呢?飙车行为是李某和刘某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形成的,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交警部门未进行责任认定,故应认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混合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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