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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刘某的父亲去世后,也在同村居住的刘某为了让自己的母亲王某住得更舒服,出全资在父母的宅基地上重建住宅。房屋建好后,王某一直在老宅里居住。后来随着年纪越来越大,王某的身体也越来越差,最近几年更是终日卧病在床,由包括刘某在内的几个儿女共同照顾着。
眼看着自己的儿子也到了娶媳妇的年纪,老宅的归属权问题成为了刘某心里的疙瘩。刘某想询问,在老母亲王某去世后,老宅的产权是否归自己所有?
法律解读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因此,刘某家老宅所在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案例中,虽然刘某出全资重建老宅,但重建后的老宅在其父去世的情况下,仍是在其母王某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我国民法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因此,该老宅仍属于其母王某所有。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本案中老宅属于刘某的母亲王某所有,在王某去世后,可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要注意的是:由于是刘某出全资重建老宅,法律上会酌情考量,给予刘某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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