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张某和父亲取得村里承包地一块,承包户主为张某,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2年,张某相识了妻子王某,一年后,双方登记结婚,并实际耕种该块土地。婚姻期间,张某和王某育有一子,王某和孩子都未取得承包地。2008年,张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其妻王某认为张某承包的土地为张某的遗产,自己也享有继承权,于是向张某的父亲提出继承该承包地的要求。张某的父亲认为土地是他们父子俩承包的,张某去世了,土地应该由自己继续承包耕种。那么在土地承包人张某去世后,该承包地应该如何处理呢?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为家庭承包土地的继承,解答的关键在于该承包地是否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遗产是公民去世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至于承包经营权是否是遗产要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可以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发生继承问题,而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因为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只有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消灭,但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案例中,因为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所以,王某嫁入张家后便享有该土地的经营权,在张某去世以后,王某只要还在该家庭便有权与张某的父亲共同继续耕种该承包地。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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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承包地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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