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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妻子婚后一直在某农村院落居住,该院落建有北房五间,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王某与妻子。夫妻二人共有三个子女。几年后,王某的长子王甲结婚,不再与父母共同居住,并且在市区买了房产,户口也转为城镇居民。2013年,王某和妻子相继去世,王某的子女对如何继承父母的遗产发生了纠纷。王甲认为自己虽然已经不在院里居住,但院子是父母的遗产,自己当然可以继承该院子。其他子女不同意王甲的看法,认为王甲已经独住很多年,并且是城市户口,院子、房子与王甲没有关系。那么,王甲对于父母居住使用的院落是否有继承权呢?
法律解读
本案例涉及继承法律关系,解答的关键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拥有使用权,村民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合法建造房屋设施。宅基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只能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进行申请和使用。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民,宅基地不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具体到本案例,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不是王某和其妻的个人财产,不能发生继承,只能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使用。而王甲已经转为城镇居民,不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具备宅基地权利人主体资格,因此,王甲不能成为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建造在该院落内的房产属于王某和其妻的个人财产,王甲可以对该房产主张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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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